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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日期: 2020-12-08 14:50:43 作者: 郭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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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开放式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封闭式基金、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开放式基金(不含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7)封闭式基金、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要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1倍的现金。

(8)保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不受上述限制,但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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