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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责任
1、对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行政处罚
(1)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擅自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由证监会派出机构责令停止,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所得等值以下的罚款。
(2)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证监会派出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中国证监会作出暂停或者撤销其业务资格的处罚:
①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文件、资料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②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和年检义务的。
③未按照规定履行对本机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变更手续的。
④本机构证券投资咨询人员违反规定受到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⑤干扰、阻碍证监会派出机构检查、调査,或者隐瞒、销毁证据的。
(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证监会派出机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证监会派 出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中国证监会作出暂停或者撤销业务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 机构执业的。
②未以行业公认的谨慎、诚实和勤勉尽责的态度,为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 券投资咨询服务的。
③未完整、客观、准确地运用有关信息、资料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 析、预测和建议;断章取义地引用或者篡改有关信息、资料;引用有关信息、资料时未注明出处和著作权人的。
④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 析、预测或建议的。
⑤在报刊、电台、电视台或者其他传播媒体上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或者 意见时未注明所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名称和个人真实姓名;未对投资风 险作充分说明;提供的证券投资咨询传真件未注明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 联系人姓名的。
⑥与报刊、电台、电视台合办或者协办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版面、节目或者 与电信服务部门进行业务合作时未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⑦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与投资人约定分 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 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从事法律、法规、规章所禁止的其他证券、期货欺诈行为。
⑧就同一问题向不同客户提供的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不一致的;就同一问题向社会公众和其自营部门提供的咨询意见不一致,为自营业务获利的需要误导社会公众的。
⑨未将其向投资人或者社会公众提供的投资咨询资料自提供之日起保存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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