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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知识点:地方政府一般债券

日期: 2020-09-27 11:31:35 作者: 郭川川

证券从业资格《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知识点:地方政府一般债券

一般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付息形式,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实行自发自还,债券资金收支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1)债券期限。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30%。

(2)债券承销。各地组建一般债券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与一般债券承销商签署债券承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销商可以书面委托其分支机构代理签署并履行债券承销协议。各地可以在一般债券承销商中择优选择主承销商,主承销商为一般债券提供发行定价、登记托管、上市交易等咨询服务。

(3)债券发还。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采用承销或招标方式的,发行利率在承销或招标日前1~5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记账式国债的平均收益率之上确定。各地采用招标方式发行一般债券时,应制定招标规则,明确招标方式和中标原则等。各地采用承销方式发行一般债券时,应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承销规则,明确承销方式和募集原则等。

(4)债券评级。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一般债券信用评级,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与信用评级机构签署信用评级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债券托管。一般债券应当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总登记托管,在国家规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分登记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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