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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基金从业资格《基金法律法规》知识点:投资冷静期

日期: 2020-12-04 13:53:32 作者: 郭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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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投资冷静期

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

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回访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

②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

③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

④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

⑤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⑥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

⑦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

⑧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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