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一、基金销售人员的资格管理
1.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证券公司总部及营业网点,商业银行总行、各级分行及营业网点,专业基金销售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总部及营业网点从事基金宣传推介、基金理财业务咨询等人员应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3.从业人员需由所在机构进行执业注册登记,未经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聘任,任何人员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
知识点二、基金销售机构人员管理和培训
第一,基金销售机构应完善销售人员招聘程序,明确资格条件,审慎考察应聘人员。
第二,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员工培训制度,通过培训、考试等方式,确保员工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员工培训应符合基金行业自律机构的相关要求,培训情况应记录并存档。
第三,基金销售机构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立管理档案,对销售人员行为、诚信、奖惩等情况进行记录。
第四,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科学合理的销售绩效评价体系,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第五,基金销售机构对于通过基金业协会资质考核并获得基金销售资格的基金销售人员,统一办理执业注册、后续培训和执业年检。
第六,基金销售机构对于所属已获得基金销售资格的从业人员,组织与基金销售相关的职业培训。
第七,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流动情况、获取从业资质和业务培训等进行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基金销售人员管理档案,登记基金销售人员的基本资料和培训情况等。
第八,基金销售机构应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本机构所属的取得基金销售从业资质的人员信息。
知识点三、基金销售机构人员行为规范
1.基金销售人员在与投资者交往中应热情诚恳,稳重大方,语言和行为举止文明礼貌。
2.基金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推介基金时应首先自我介绍并出示基金销售人员身份证明及从业资格证明。
3.基金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推介基金时应征得投资者的同意,如投资者不愿或不便接受推介,基金销售人员应尊重投资者的意愿。
4.基金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进行基金宣传推介和销售服务时,应公平对待投资者。
5.基金销售人员对其所在机构和基金产品进行宣传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
6.基金销售人员分发或公布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为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统一制作的材料。
7.基金销售人员应根据投资者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推荐基金品种,并客观介绍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明确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基金的风险。
8.基金销售人员在为投资者办理基金开户手续时,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并注意如下事项:①有效识别投资者身份;②向投资者提供“投资人权益须知”;③向投资者介绍基金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投诉渠道等;④了解投资者的投资目标、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流动性要求。
9.基金销售人员应当积极为投资者提供售后服务,回访投资者,解答投资者的疑问。
10.基金销售人员应当耐心倾听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根据投资者的合理意见改进工作,如有需要应立即向所在机构报告。
11.基金销售人员应当自觉避免其个人及其所在机构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冲突,当无法避免时,应当确保投资者的利益优先。
知识点五、宣传推介材料审批报备流程
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应当在分发或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递交报告材料。
知识点六、宣传推介材料的原则性要求
制作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对其内容负责,保证其内容的合规性,并确保向公众分发、公布的材料与备案的材料一致。
知识点七、宣传推介材料的禁止性规定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预测基金的投资业绩。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者管理的基金。
(5)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或者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
(6)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7)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所使用的语言表述应当准确清晰,应当特别注意:
①在缺乏足够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得使用“业绩稳健” “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首只”“最大” “最好”“最强”“唯一”等表述;
②不得使用“坐享财富增长”“安心享受成长”“尽享牛市”等易使基金投资人忽视风险的表述;
③不得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
④不得使用“净值归一”等误导基金投资人的表述。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①在销售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②违规向他人提供基金未公开的信息。
③诋毁其他基金、销售机构或销售人员。
④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⑤同意或默许他人以其本人或所在机构的名义从事基金销售业务。
⑥违规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直接代理客户进行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
⑦违规对投资者做出盈亏承诺, 或与投资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
⑧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
⑨以账外暗中给予他人财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利益等形式进行商业贿赂。
⑩挪用投资者的交易资金或基金份额。从事其他任何可能有损其所在机构和基金业声誉的行为。
知识点八、宣传推介材料业绩登载规范
1.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可以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但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的除外。
2.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过往业绩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基金合同生效6个月以上但不满1年的,应当登载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的业绩。
(2)基金合同生效1年以上但不满10年的,应当登载自合同生效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宣传推介材料公布日在下半年的,还应当登载当年上半年度的业绩。
(3)基金合同生效10年以上的,应当登载最近10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4)业绩登载期间基金合同中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改变的,应予特别说明。
3.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行业公认的准则计算基金的业绩表现数据。
(2)引用的统计数据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并注明出处,不得引用未经核实、尚未发生或者模拟的数据。
(3)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基金业绩和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知识点九、宣传推介材料的其他规范
1.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2.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保本基金在保本期间开放申购的,投资者的申购金额是否保本。
4.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含有基金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内容的,应当特别声明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该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知识点十、基金销售费用原则性规范
1.基金管理人应设定科学合理、简单清晰的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费率水平,不断完善基金销售信息披露,防止不正当竞争。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者公告中载明收取销售费用的项目、条件和方式,在招募说明书或者公告中载明费率标准及费用计算方法。
3.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基金销售费用的监督和控制机制,持续提高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质量,保证公平、有序、规范地开展基金销售业务。
知识点十一、销售费用结构
对于持有期低于3年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免收其后端申购(认购)费用。
基金管理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赎回应当收取赎回费。
知识点十二、销售费率水平
(1)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3)对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分级基金、指数基金、短期理财产品基金等股票基、混合基金以及其他类别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参照上述标准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约定赎回费的收取标准和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4)基金管理人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一定的销售服务费,专门用于基金的销售与基金持有人的服务。
(5)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知识点十三、基金销售适用性的指导原则
①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
②全面性原则
③客观性原则
④及时性原则
知识点十四、基金销售渠道审慎调查
(1)基金代销机构通过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
(2)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基金代销机构进行审慎调查
(3)基金销售机构在研究和执行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调查、评价的方法、标准和流程时,应当尽力减少主观因素和人为因素的干扰,尽量做到客观准确,并且有合理的理论依据。
(4)开展审慎调查应当优先根据被调查方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接受被调查方提供的非公开信息使用的,必须对信息的适当性实施尽职甄别。
知识点十五、基金产品风险评价
1.对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可以由基金销售机构的特定部门完成,也可以由第三方的基金评级与评价机构提供。
2.基金产品风险评价以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来具体反映,基金产品风险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三个等级:低风险等级,中风险等级,高风险等级。
3.基金产品风险评价应当至少依据以下四个因素:
一是基金招募说明书所明示的投资方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二是基金的历史规模和持仓比例,
三是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基金净值的历史波动程度,
四是基金成立以来有无违规行为发生